2017年5月3日星期三

政府的「依法辦事」vs 香港的「法治精神」


古希臘哲學家 - 亞里士多德這樣說:「法律應當統治」。
而與法治 的另一個信念是羅馬法中 的 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


首先我要說明, 我不是要幫政府或者是人民去講說話, 而是作為一個追求真理的人, 我一定要將真相說明。

法治是香港人的核心價值, 公平的法律制度, 令投資者對香港的營商環境有信心,也是香港成為國際 金融中心的重要條件之一。

香港政府官員一而再、再而三強調香港的「法治精神」就是要「依法辦事」, 所有違法的事, 政府會嚴肅處理。我只能說: 「說的對, 但只對了一部份」。因為如果「依法辦事」就等如「法治精神」, 這樣就和大陸的「法治精神」無異。

香港行的法制是源於英國的普通法(Common Law), 與中國的法制有所分別, 所以中國的「法治精神」與 香港的「法治精神」都有不同的意義。

英文的
依法辦事 - RULE BY LAW
法治精神 - RULE OF LAW

兩者是有著不同的意義。
「依法辦事」只是「法治精神」的一部份, 但並不等如全部。

以下我會用簡單的方法, 解釋何謂真正的「法治精神」(RULE OF LAW)

英國法律學者Albert Venn Dicey提出, 「法治精神」分3個部份:

1) No one should be punishable unless he is breach of law.
有法不依的人, 就要受到處罰。 即是依法辦事。
2) Every man, including officials are subject to the ordinary law and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ordinary courts.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就算你高高在上,法律永遠在你之上。

3) Rights of man are guaranteed by the operation of the courts of law.
人權應受到法律的保障。


簡單來說, 政府可以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去管理人民, 但如果一個社會只有「依法辦事」的話, 政府很可能會濫用法制來欺壓人民, 因為絕對的權力就會帶來絕對的腐敗。

香港擁有限制權力的制度, 「三權分立」(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即是行政、司法、立法, 共同存在, 互相制衡, 避免權力過大而帶來的濫權的情況。

而真正的「法治精神」是令到政府的權力受到限制, 所有政府不合法的指令都會在法制下顯為無效, 政府必須在一個合法的基礎上行使權力。
而「法治精神」保護人可以擁有自由, 例如言論自由, 宗教自由, 亦都可以容許弱者從社會中獲得基本的福利來滿足基本的需要, 免受強者欺凌, 公義可以得以彰顯。

另外, 法律只適用於現在和將來的行為 : 法治不能因為人違反尚未訂立的法律而處罰人。 換言之,政府不能事後通過一些法律,例如23條, 來懲罰在未立法前的行為。法律是沒有追溯權力的。

最後總結

政府強調當市民做錯事的時候要「依法辦事」, 但請不要忘記, 官員做錯事的時候一樣要「依法辦事」,
電視台沒有出糧, 亦都要「依法辦事」。

「法治精神」就是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是為政府而生, 而是為所有人而生。

每個人不分階層、經濟背景、種族和宗教都應受到法律保障 • 法律制度保障公平、在應用時必須公開及一致。政府的權力為法律所限制:政府要依法管治,同時政府的權力亦受到法律限制, 香港擁有獨立的司法制度,即使是政府也不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而「法治精神」讓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受到保障, 同時亦是香港最有價值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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